员工病事假管理制度一、请假制度 员工因病因事需休工者,必须执行请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误工者,按旷工处理
病休两天以上者,要持市级医院诊断书请假
(三)根据国发(82)59 号文件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判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予以除名
二、假期待遇 (一)事假待遇 管理人员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只限当年),超过十四天的事假,扣发工资
因工作需要占用节假日的,经领导批准,原则上可在淡季串休
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人员(只限生产工人),不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
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
(二)节日加班待遇 1、由于我公司生产季节集中的特别性,生产工人享受节日加班待遇,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属于节日加班范畴内的有,新年放假一天(1 月 1 日); 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 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5 月 1 日); 国庆节放假二天(10 月 1 日至 10 月 2 日),节日串休不计入加班范畴之内
2、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加班日工资以月基本工资和月平均 25
5 天为基本工作日为依据,计算出日工资额
3、节日加班的工资酬劳,即另支付给工人工资的 200%的酬劳
4、临时雇工、季节工及农民工不享受节日加班待遇
(三)病假待遇 1、按黑劳险字(1987)207 号文件,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下同)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短期病假工资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2、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其生活救济费标准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
3、病假时间计算,应在当年内累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