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堤;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 50 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5000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一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冰雹、雪崩等气候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 12 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 7.0 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 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 4.0 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它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 级以上地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