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提前退休的政策国家关于提前退休的政策 根据 1978 年 6 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 6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 10 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 10 年
(3)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才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24 年 1 月 17 日 6 号公告相关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根据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根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是现阶段全国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