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类建设美好的生存空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领导班子讲安全系列课件之为人类建设美好的生存空间目录目录1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结3相关文件学习2拓新·笃行·卓越·共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
修正案四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重大隐患拒不整改,追责入刑
背景拓新·笃行·卓越·共赢《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住建部于2021年9月3日发布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建部于2022年4月24日正式发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背景拓新·笃行·卓越·共赢怎么办提高认识依法整改自查自纠为人类建设美好的生存空间第一部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拓新·笃行·卓越·共赢第一部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