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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避孕节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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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仔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切实做好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工作,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开展生殖保健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暂行规定:一、对基层单位有关规定要求 (一) 各单位要仔细组织职工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学习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宣传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知识。 (三) 仔细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女工和流动人口按时参加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党政主管领导负总责,计生宣传员抓落实,确保综合服务率达 100%。每年两次的综合服务,必须安排计生宣传员脱产带队,不安排宣传员带队的,罚其单位 500 元;单位内每有一人逾期不参加综合服务的,对其所在单位罚款 500 元,对单位党政主管和计生宣传员各罚款100 元。二、对已婚育龄女工和流动育龄妇女有关规定 (一) 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每年两次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综合服务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的 4 月和 9 月进行。 (二) 凡应接受避孕节育综合服务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携带完备的(必须有本人近期照片)综合服务证,根据矿计生办统一安排的时间,接受综合服务。对未携带服务证的妇女,计生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综合服务。 (三) 避孕节育综合服务期间,原则上各单位不安排已婚育龄女工休假,如有特别情况,确需休假的,必须经单位党支部书记同意并报矿计生办批准后方可休假。延误接受综合服务时间或擅自不参加综合服务的,每有一人对其所在单位罚款 500 元对当事人每延误一天给予当事人 50 元的经济处罚,以此类推。同时,对当事人的亲属给予停班处理,直到当事人接受综合服务为止,对其所在单位的党政主管和计生宣传员每人罚款 100 元。 (四) 对不遵守综合服务管理秩序,不服从综合服务安排,无理纠缠取闹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停职检查,并给予 500 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三、计生工作人员有关规定 (一) 计生专职人员2、计生专职人员对待育龄妇女态度要和气、热情、可亲,要围绕生育节育指导育龄妇女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3 . 在开展综合服务时,要做到严谨、仔细、心细,严禁任何人利用超声设备为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 计生宣传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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