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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站立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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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金刑初字第 409 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站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害人孙 xx 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站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站立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孙站立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457“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孙站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追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站立入户盗窃,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孙站立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站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华 代理审判员 刘 瑞 代理审判员 孔德娴二 o 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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