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 2 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 1 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 15 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 1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1.2 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中心其他有关规则。前款所称债券,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以及其他具备还本付息特征的有价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1.3 本规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和债券借贷。1.4 交易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提示以及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与交易中心联网的机构应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1.5 交易成员在债券交易中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2.1 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是指由交易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及其他交易辅助服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2.2 交易成员2.2.1 交易成员是指依照交易中心有关联网管理办法与交易中心联网的机构投资者。依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则在交易系统开设交易账号,并委托其他交易成员使用其交易账号代为达成交易的机构,视为交易成员。2.2.2 交易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建立系统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权限。交易成员通过其建立的系统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债券交易。2.2.3 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2.3 系统用户2.3.1 系统用户是指由交易成员建立并支配的,用以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债券交易及相关操作的系统帐号,包括首席用户和普通用户。2.3.2 交易成员应授权具备交易中心本币交易员资格的人员通过操作系统用户代表其进行债券交易。2.3.3 任何通过系统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的操作,交易系统均视为是该系统用户所归属的交易成员的行为,由该交易成员承担行为后果。2.4 交易方式交易方式是指债券交易的成交报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