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损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实行措施的;3.学校对场地、校舍、生活设施、设备等维护不当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实行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损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实行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8.学校老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老师职业道德,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9.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有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损害的;10.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二、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损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老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责任的;5.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6.学生突发急病,学校已经及时实行了抢救措施仍发生意外的;7.学生自行上学、放学或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8.学生自我损害造成伤残死亡的;9.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各种原因造成意外损害的;10.学生在学校明令禁止的活动区域内活动或自带危险物品、器具造成损害的;11.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校的场地、器械、保护措施并无缺陷)发生意外损害的;12.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造成损害的;三、学校免责范围(一)因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