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安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5、财务部门负责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6、生产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三、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 号)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以下情况列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其安全资格证书无效的;2
新职工入厂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电梯、叉车、锅炉等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使用证和检验检测过期的
操作人员不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或未根据操作规程要求作业的;5
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
电焊机等焊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2)焊机外壳 PE 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3)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 3 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4)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 3 个
(5)焊钳夹紧力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