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篇一 自从新条例颁布以来,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学习条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参加了 5 次集体的学习,自学也一直在进行当中,目前还在理解消化的过程里,谈一些粗浅体会,与广阔同工同道沟通。 新条例是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和完善,旧条例有 48 条,新条例有 77 条,增设了许多新内容。相比较旧条例,有它显著的特点: 一、时代感很强,在第一章的总则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是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对宗教工作提出的相应要求。时代特色明显。个人理解这也将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个总定调。 二、进一步明确对宗教工作的要求 在过去宗教事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条例做出法律规范和明确。如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过去也有这样的提法,但条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另外对宗教院校的法律规范管理,条例也予以了明确。比如过去提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支配,现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内容。 三、明确政府要为团体院校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要求宗教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增强服务意识,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 四、强调了团体的职能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在条例中列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很具体,团体的工作平台得到了提升,过去团体职能的依据仅仅只是团体内部章程的行文规则,显得有点虚,不那么实,责任与权利相对模糊。新条例的规定。起到了支撑团体开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五、明确宗教院校的设立条件 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页为一章(第三章),明确省、直辖市以上的团体才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这能够遏制一些乱象。如地下神学院,不按章法的培育一些歪才,影响教会的健康进展(社会学历不够,知识文化储备不足,念了神学,往往是一知半解,却在教会、信徒中瞎说瞎传,影响很坏)。 另外,在学习中本人还有一点困惑想借此机会说一说。 照新条例第 35 条的规定,有一个“临时活动地点”的说法,虽然在这一条的最后说,“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如何做到,没有具体指明,特别是“临时”指多长的时间,没有确定。假如没有时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着这样的“临时活动地点”会另一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