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 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一、设定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4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 2.《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0 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规定:“取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规定:"实验室...请从事该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名单和项目内且在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的实验活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3.卫生部关于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通知(卫科教发[2024] 15 号)。 二、受理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从事人间传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 三、审批条件 取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申请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根据《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 14 条的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验活动是以依法从事检测检验、诊断、科学讨论教学、菌(毒)种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为目的; 2.从事实验活动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应当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3.从事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备等; 4.从事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根据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对拟从事实验活动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危害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及标准操作程序。 四、审批程序及流程图 (一)审批程序 1.拟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