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寄存方): 乙方(寄卖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商品寄卖协 议: 一、乙方同意将下列物品委托甲方卖出: 寄卖品名称、 寄卖品价格、 寄卖品特征(规格、质地、保存情况、数量)、 寄卖品照片另付补充协议。 二、 寄卖费用及佣金提取: 寄卖费用: 根据寄卖品体积大小及价格,每年收取费用 人民币不等,既店面 租赁费、宣传费及藏品管理费用等。 寄卖品价格在 5 万元-8 万元人民币,按价格 5%收取寄卖费用。 佣金提取: 收取寄卖品卖出价格的 10%作为佣金。 三、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寄存方): 若寄卖期间寄卖物品发生损坏或遗失,甲方须赔偿乙方损失,赔偿金额另行 协议,但 赔偿价格不得超出卖品真实价值,但因寄存方失误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 藏品损坏或遗 失,责任由其承担,赔偿损失以寄卖方为准,寄存方不再补偿任何 损失。 寄存方履行对寄卖方的保密责任。并在寄卖品卖出 2 日内寄卖方, 扣除 10%佣金后,于一周内将所得金额交予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帐户。 乙方(寄卖方): 寄卖方若须在合同期限内提前取回寄卖品, 须在取回日之 7 天前以书面通知 甲方,费用不予以退还。 四、 合同期限 1 、 合同期限为签约日开始一年内,未满一年的,按全年计,合同到期后自 动终止,乙 方须在超出合同终止日期 30 日内取回寄卖品。若乙方因个人未 在超出终止日期 30 日内取回寄卖品,30 日以后甲方将按寄卖品标示价格的 5%/日收取保管费,且甲方不负责寄卖品之任何损坏或遗失赔偿责任。 2 、 乙方于合同期限日或是到期前向甲方领回寄卖品,须向甲方出示本 人身份证原件和 合同原件。若是委托他人领回,被委托人须向甲方出示乙方的委 托书,委托人和乙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合同原件。 五、 争议的解决 1 、 本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的效力。 2 、 如双方就本合同的签订、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 决,如协商 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双方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 传真: Email: Email: : 手机:-size: medium;">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