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政发〔2017〕19 号XX 镇人民政府河长制工作镇级督察督办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我镇河长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根据《XX 镇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工作督察督办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镇级督察督办
第三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河长制工作镇级督察督办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督察制度1第四条 督察分为全面督察和专项督察
全面督察由镇总河长或镇副总河长安排实施;专项督察由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或镇级河长安排实施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
第五条 督察对象:村级河段长、村河管员、河长制工作机构
第六条 督察内容包括:镇总河长会议、镇总河长专题会议、镇级河长会议部署事项落实情况;村级河段长、副总河长、河长履职情况;镇河长制工作机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河湖管理和保护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河长制实施成效等
第七条 督察频次:全面督察原则上每年两次,专项督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八条 督察结束后,各督察组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有关情况及时反馈镇河长制办公室
对于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采取督办方式督促落实
第三章 督办制度第九条 督办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分为镇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和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督办
第十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督办督办事项: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批办事项;2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村级河段长、村级河管员、河长制工作机构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等
其中镇级河长督办事项,由镇级河长联系单位提出,镇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督办
督办对象: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村级河段长、村级河管员、河长制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级河长督办督办事项:镇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
督办对象: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其他镇有关部门,村级河段长、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