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红岗区委宣传部保密工作规定根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要求,为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一、部机关保密工作1、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部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以《保密法》为行为规范,依法保密,关心并确保国家秘密安全。2、部机关、信息中心、区电视台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对新调进机关的人员,部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和相关负责人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要求他们自觉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不该扩大范围的不扩散。还要教育调出人员严守秘密,清退有关文件、资料及记载有涉密内容的笔记本。3、部机关人员在组织业务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央组织部、国家保密局《关于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4、秘密文件的收发、印刷、传递、阅办、清退、归档、利用及销毁,必须有专人负责,严格登记手续。5、严禁在不利于保密的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涉及秘密的事项。6、禁止用普通邮件寄发涉密文件、资料,凡属秘密文2件应编号后通过机要邮寄或派专人传递;禁止用普通电话传送秘密事项;禁止用普通传真传递具有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内容的材料。7、凡涉密文件、资料应限制阅读范围,被指定阅读或承办人员,不得携文外出,或私自转交、摘抄、复制密件内容,阅毕的密件应按规定的时间退还办公室,因工作需要必须携文外出的,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带回的密件应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保管。8、不得随意转发、复制涉密文件、资料,确需转发或复制的,应严格把关,建立登记手续,并视同正式密件处理,定期收回。9、信息中心、区电视台、打字室是部机关重点保密部位,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逗留。10、禁止向收购部门出售涉密的文件资料、内部资料、刊物等。11、本部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1)部办公会议定的事项,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将会上讨论发言的意见向外扩散,需向外答复时,要按办公会议定的统一口径答复;(2)部领导在文书处理过程中的批办意见,未经部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告知有关单位或当事人。12、凡违反本规定泄密、失密者,有关人员应立即主3动向部保密领导小组报告,根据情况进行处理。二、宣传报道保密工作1、宣传报道工作要坚持党和国家确定的外宣工作方针,切实为我国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人员要自觉维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安全。2、重大新闻宣传工作要按照党和国家的规定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