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解读银川市邮政管理局2015
07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要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 、特定的事由
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2 、专门的机关
公安、国安、检察机关3 、法定的程序
如《国家安全法》、《刑事诉讼法》等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九条 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第十四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
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
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第二章 经营主体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 、仅取得国内快递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