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项目疫情防控方案建设施工项目疫情防控方案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拆迁等建筑施工场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和安全,遵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结合滨州市实际,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拆迁等建筑施工场地的新冠疫情防控。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主管、代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各级新冠疫情防控机构,对建筑施工场地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统计、督导、调度,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开、复工验收组织工作。 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站负责直管房屋建筑施工场地新冠疫情防控的验收管理及全市房屋建筑施工场地的新冠疫情防控督导调度;市住建局城乡建设管理科负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施工场地新冠疫情防控的督导调度;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直管房屋拆迁施工场地的验收及全市房屋拆迁施工场地新冠疫情防控督导调度;市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直管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施工场地新冠疫情防控验收与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建筑施工场地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负责,并做好与施工场地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的对接和配合工作。 第五条 项目参建各方要建立防控管理体系,强化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是建筑施工场地新冠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必须履职尽责,严格值班值守,切实做好项目现场新冠疫情防控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施工场地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 建设单位负责全面做好建筑施工场地新冠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牵头成立建筑施工场地新冠疫情防控小组,制订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专职人员和岗位职责,并报送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负责牵头组织、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对建筑施工场地进行全面的新冠疫情防控安全隐患排查,定期召集相关单位召开新冠疫情防控例会,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可设置新冠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用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开、复工申请工作,严禁以工期紧等理由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未经报备、未落实新冠疫情防控措施,擅自开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施工场地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负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要切实根据新冠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