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美的六大法则形式美的六大法则 形式美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审美对象,它是指构成事物的物质材料的自然属性(色彩、形状、线条、声音等)及其组合规律(如整齐一律、节奏与韵律等)所呈现出来的审美特性。 形式美的构成因素一般划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构成形式美的感性质料,一部分是构成形式美的感性质料之间的组合规律,或称构成规律、形式美法则。 形式美法则是人类在制造美的形式、美的过程中对美的形式规律的经验总结和抽象概括。主要包括:对称与均衡、齐一与参差、调和与对比、比例与尺度、节奏与韵律、变化与统一。 对称与均衡 视觉形态的平衡关系,可以分为以静感和以动感为主导的平衡形式两种。对称是以形象和色彩在不同位置上的相同来求得统一。均衡是图案在不同位置上量与力在视觉心理上的平衡,求得内在的统一。对称(绝对的统一)主要是指在形状,重量,面积上,位置上的统一平衡。均衡(变化的统一)是指量等形不等,是视觉心理上的平衡,稳定力学上的不平衡。均奇与平衡是图案形象的外貌状态,一般以固定的中心向不同的方向进展的等形等量或者等量不等形的表现。所谓固定的中心就是依据中轴线出现的形式,这种形式在视觉上保持平衡,产生安定的效果。均奇与对称是同义词,均奇是等量等形,对称有时等量不等形。 齐一与参差 人类对形式美的认识和制造、运用,是逐步从简单进展到复杂的。参差与齐一是最简单的形式美。“参差齐一”是指按“一生一”的结构构成的形式规律。“参差”是指在形式中有较明显的异和对立的因素,如差异色调等。“齐一”是一种整齐划一的美,即形式是以特定形式因素组成一个单元,根据一个统一规律反复重复组成的。根据“参差齐一”法则构成的形式能够给人以次序感受、条理感。 调和与对比 对比是含有两个以上不同造型因素才能显示出来,是求得变化的最好方法,须依整体需要,可轻微,可显著,可简可繁。调和是构成美的对象在内部关系中无论质和量都相辅相成,互为需要,其矛盾形成秩序的动态,是一种变化的美。在图案中是指形与形之间和色与色之间的关系趋于一致,和谐,形成有秩序,有条理,相互联系着,密切结合的统一体。称为调和。调和出现趋于一致的关系,呈现出平静,稳当,单纯的感觉,其缺乏灵巧活泼感,故对比应运用变化的原理,用形象的差异性加以处理,使调和的形象有变化,形成对比调和,但对比不能过分脱离统一调和的原则,否则会使画面过于刺激,而失去统一。 比例与尺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