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以及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对爆炸物品及器材的运输储存必须实施严格管理
为此,公司制定具体管理内容是:一、《爆炸物品运输证》的签发第一条:爆炸物品实行凭证运输,《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由县、市公安局签发
生产、储存和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与供货单位须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在收货地域或储存地的县、市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才能运输爆炸物品
领证后,不准任意改变或用其他证明代替,做到专证专用
第二条:在本县、市范围内运输爆破器材时,也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运输爆破器材的单位事先要把运输的时间、路线、运输工具及所运品种、数量、起运地点、到运地点等情况,报县、市公安局同意
第三条:签发《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时,重点要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运输爆炸物品的单位要填写《爆炸物品运输申请表》,并有事先向公安机关报送的订货合同副本或开出的《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而且申请运输的品种、数量、发货单位、发货地点、到达地点等,要与原合同或原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一致
(二)确保运输爆炸物品的工具得当,运输路线安全,并有押运人员
(三)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
购买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所运物品到达情况,并储存在专库内,安排专人看管;库内不超量、不混存,而后将运输证在 3 日内交回发证的公安机关
二、道路运输第四条:道路运输爆炸物品时,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电瓶车
第五条:运载爆炸物品的运输车辆安全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第六条:运输爆破器材、货物包装要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内,爆破器材不得与其他易燃品混装
第七条: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