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范文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施工总承包):丙方(专户银行):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内务工的农民工执行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工资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提供,并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乙、丙三方承诺自愿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一章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第一条工资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工资专户,用于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工资专户资金
第二条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地址:、地址:)及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备查;(三)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丙方在三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四)定期前往项目施工场地免费为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含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
第五条第三章托管资金收付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甲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费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及时入账
第七条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工资专户的撤销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甲方出具《农民工工资款资金转出申请表》(见附件 3)
丙方收到证明后,及时按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