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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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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根据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 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24〕34 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本年度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实行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 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根据原办法征收。(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69 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六、小型微利企业 2024 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24〕69 号文件第八条废止。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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