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 第五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六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序言 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
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个宪法以一九四九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进展
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阔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