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范本案例分析工程合同案例分析(第二章)案例 1 甲公司同时向乙厂、丙厂发出两份电报,电报称:我公司需要河沙 200 吨,贵厂如有货,请于见电报之次日用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派员验货后购买。收到电报后,乙厂和丙厂分别向甲公司拍发了电报并提供了河沙型号、价格、数量。丙厂发电报同时,用火车将 200 吨河沙发往甲公司所在地的车站。收到乙厂、丙厂的电报后,甲公司决定购买乙厂的河沙,派人验货签订了合同。丙厂的 200 吨河沙到达甲公司的铁路专用线后。丙厂代表找甲公司经理索要货款,甲公司称其已购买了乙厂的河沙,拒收丙厂的河沙。丙厂向法院起诉。请问:(1)甲公司向乙厂、丙厂拍发的电报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2)乙厂、丙厂向甲公司拍发的电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3)甲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案例 22024 年 4 月,新疆阿图什富江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和方守祥(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建立炼钢厂,约定被告将设备作价 80 万元,原告付 60 万元设备款,剩余 20 万被告作为20%股份入股。原告投入设备等,以 80%股份入股。原告支付定金 20 万元,余款 40 万元在设备出厂之日一次付清。原告支付被告定金 20 万元后发现,被告所称设备是被告和其他人共同所有,不是被告个人所有的,该设备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40 万元,确认产品为国家淘汰产品。被告反诉称其已经购买好了设备,但是原告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该定金不予返还,原告支付被告垫付的费用 19 万余元,请求解除合同。昌吉市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被告购买配件和招收工人的前期的费用,是双方未能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原告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合同总金额为 80 万,故对于被告要求的定金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部分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合同解除,被告收取的 20 万元定金 16 万归被告所有,其余 4 万元被告返还原告。原告不服上诉称合同标的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故合同应该为无效。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查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设备已列入 1999 年国家经贸委的淘汰落后产品目录中。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提供的产品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故原被告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合同无效。原被告前期投入的 19 万余元属于双方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故应该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原告对设备疏于了解,盲目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