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制度第一条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程;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第三条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2、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4、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第四条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法律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如下表所列。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表1分类特性 015℃时的蒸气压力(绝)大于 101KPA(1、0atm)的液体甲 0 类以外闪点 28℃以下的液体乙AB闪点 28-45℃的液体闪点 45-60℃的液体丙AB闪点 60-120℃的液体闪点 120℃以上的液体第五条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当入口管浸没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米/秒。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按6米/秒。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和实行其它防静电措施。流速的限制见下表。进油管缓和器尺寸 mm 流量m3/h 流速 m/尺寸 mm 流量 m3/h 流速 m/100802、832000.7141001605、662500.9151002024、082501、1351002508、853000.9861501602、522500.9151503004、723500.8771504006、294500.709 第六条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2、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第七条油品调和的规定: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