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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点学科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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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卫生局职责: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重点学科整体水平和学科经费使用效能,带动全市医学进一步发展和医疗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市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符合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经评估认定或批准,学科整体实力在深圳市处于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通过重点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以上水平的医学类学科。第三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管理、科学评估、科学整合优势资源的原则,以学科或专业科室为建设主体、所在依托单位为重要支撑,明确责、权、利关系,努力提高建设绩效。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一)统一管理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二)制定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政策和评估体系及考评办法;(三)对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予以监督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四)负责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预算管理;(五)对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开展绩效评估。市卫生局应成立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与医学重点学科相关政策制定、医学重点学科评估、指导、咨询和相关课题研究工作。第五条市财政局职责:(一)将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设立专项部门预算科目,纳入年度预算;(二)对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职责:(一)统筹管理本单位内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为医学重点学科的投资与建设绩效负管理责任;(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规范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管理;(三)组织选拔医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经学术带头人提名的技术骨干;(四)大力支持学术带头人的工作,为医学重点学科落实建设计划创造条件;(五)督促和支持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进行医学继续教育;(六)对医学重点学科的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人员编制、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政策优惠,对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不足部分予以支持和补充;(七)确保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卫生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职责:(一)学术带头人是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全面第三学主持本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相关工作;(二)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科中长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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