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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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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5)名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设副主任委员一名。其他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权。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第六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公司本部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标准;(二)审议公司本部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年度薪酬考核方案;(四)根据需要,拟定相关人员长期激励计划;(五)对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六)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经董事会通过,报股东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公司综合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处理委员会交办的日常事务。第四章工作内容与程序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评程序:(一)综合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对本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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