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最新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 建委(建设厅) , 北京、天津、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法律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 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的房地产咨询、 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 为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 经营管理、 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 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 公开、 诚实信用的原则, 接受自愿委托, 双方签订合同, 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计费方法、 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 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 技术等咨询服务, 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 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 根据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协商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 根据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 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遍咨询报告, 每份收费 300—1000 元; 技术难度大, 情况复杂、 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 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 0
以上收费标准, 属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