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完善我国刑法中累犯制度构想内容提要:累犯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刑罚制度,根据累犯的构成要件,可将累犯制度分为普通累犯制度和特别累犯制度两类
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存在诸多缺陷,要弥补这些缺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明确累犯相关概念,累犯构成要件中立法增补人格因素,确立单位累犯制度,累犯适格主体排除未成年人,重处再次累犯
一我国刑法中累犯制度的含义及分类 我国《刑法》第 65 条确定了普通累犯的概念,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累犯是指一种犯罪人类型,即被判处一定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间之内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第二,累犯是一种量刑情节,犯罪人属于累犯之列的,对其量刑时应当考虑予以从重处罚
第三,累犯是一项刑罚制度,它是刑罚量刑阶段人民法院考虑对犯罪人适用的一项量刑制度
第四,不管是前罪还是后罪均不包括过失犯罪
普通累犯的特点是,前后罪均是一般刑事犯罪或者前后罪中有其一是一般刑事犯罪
其构成条件是: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是在有期徒刑以上
3、前提条件: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假释期满以后五年内
我国《刑法》第 66 条还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这是关于特别累犯的规定
对特别累犯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
根据该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不同于普通累犯的构成
其构成条件是前罪和后罪必须是同质之罪,也就是说行为人所犯前罪和后罪的性质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