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出租方)乙方: (承租方)甲方同意将权属自己的位于大沙田水塘江桥南头西侧(即银沙大道西面与广西农业干部学校之间)的甲方商店所属土地,填高至银沙大道路面标高后出租给乙方,以作为其建设商业经营性质的楼房用地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出租方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该出租地位于大沙田水塘江桥南头西侧(即银沙大道西面),其四至范围南、西、北三面各为广西农业干部学校用地,东面为银沙大道用地(详见附件红线图)
该土地面积约为亩(见红线图)
二、土地租用期限租期定为贰拾贰年整(22 年整),从本地块拨地放样日起计算租期,计足 22 年,其中建设期贰年,建设期不计收租金(即只计收 20 年租金)
三、土地租赁用途及建设规模所租土地限于正当商业用途
要求乙方租用该土地期间,在该土地上建设钢筋混凝土商用楼房(具体层数最终以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层数为准),并保证该建筑物有合法手续
四、租金该土地 22 年租期(只计收 20 年租金)的总租金共计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 元)
六、办理报批报建手续费用全部由乙方全额承担
七、水电拉接由乙方自行解决并由乙方自行向相关方面缴交费用
甲方有协助乙方的义务
八、乙方在租期所进行的合法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干涉,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甲方不参加投资,经营所得收益甲方不参加分配,经营期间所需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租用甲方的土地并起建楼房进行合法商业经营,期间如税务部门需甲方交缴该场地及楼房的相关税费的,由乙方全部支付
1 十、乙方在 22 年租期届满时必须完好地按原状将该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使用和处置
甲方在接收该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时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十一、22 年租期届满后,若乙方有意向甲方续租该土地和租用该楼房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允许乙方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