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进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规划区外的一切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 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指挥部成员分工负责制、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家长监护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检查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㈠宣传贯彻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办法和有关法规的实施;㈡制定落实森林防火制度和措施;㈢组织护林人员巡山护林,控制和管理林区野外火源;㈣负责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修;㈤报告森林火情并组织扑救;㈥协助市森林公安分局和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七条 全市组建 1 支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 25 支森林扑火应急队伍,共 720 人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要求配齐配足扑火人员和设备,开展防火业务培训,做到 拉得出,上得快,打”得胜
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经费列入市、乡(镇)两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的森林防火职责是:㈠宣传贯彻《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政策、法规,发动群众保护森林;㈡巡护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