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就业协议范文书毕业生 用人单位培育单位签订本就业协议应遵守的条款第一条本《就业协议书》适用于参加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含讨论生培育单位)毕业讨论生、本专科毕业生; 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部队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核准登记的外因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条签订本就业协议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权利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被了解方应当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就业协议书》如增加其他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五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的成立,有其他约定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例如:用人单位进人需要经人事主管部门核准的,应当在协议书中约定,核准后就业协议成立。 第六条本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经学校鉴证登记后作为签发报到的依据。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后、用人单位、毕业后所在学院和学校各一份。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