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法律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和加强全国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保证出站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24 年第 406 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24 年第 4 号令)、《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24)等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客运站和营运客车。 第三条本法律规范所称安全例检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安全检查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采纳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不包括对乘坐客运车辆的旅客所携带行李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车辆检验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五条安全例检工作实行责任制。客运站经营者负责组织出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对客车安全例检结果负责;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对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全面负责;安全例检人员负岗位责任。 第六条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制度 第七条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营运客车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 第八条客运站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安全例行检验工作间。在安全例行检验工作间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安全例行检查项目、技术要求、检查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九条客运客车实行日(趟)检制度。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 800 公里的客运班车和每趟(指往返,下同)营运时间小于或等于 24 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 24 小时检查一次(简称“日检”),在 24 小时内发车有效,车辆运行超过 24 小时必须重新检查。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大于或等于 800 公里的客运班车和每趟营运时间大于 24 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趟检查一次(简称“趟检”)。 第十条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报班发车,驾驶人员不得驾驶上述车辆运送旅客。 第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及时向营运客车经营者通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信息。 第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