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庭审中,有时证人证言会发生变化,有时会发现新的事实,有时论辩时间比自己事先估量的时间要短
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假如仍按自己原来准备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辩,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
为此,必须实行应变措施,摆脱困境
一般说来,常用的应变措施有: 1
紧追不舍,迫其吐真 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模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
假如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关系到案件的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 须引用先行采集的笔录,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
例如,在一法人型联营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 企业的干部,所以,他们在作证时,有的模糊期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 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
十分明显,他们在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
他们所作的虚假证词,不但影响案件的处理
为此,律师在征得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道:你是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答:是的
问:你们车间在生产管理理上正常吗答:正常
问: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在 3 月 10 号参我们说,原料质量粗劣,而全任意加减原来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
由于被告律师采纳这种追问法,几位证人都承认了原告在管理联营企业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而也就间接地证明了证人庭上证言虚假性和庭前证方的真实性,从而为自己辩论阶段的论辩观点奠定的坚实的事实基础
由此可见,在证人证方不稳的情况下,利用证人首次作出的客观证言,刨根问底,无疑是可以奏效的
当然,提问要得当,同时要避开审问式的发问
提示矛盾,争取主动 在同一案件中,证据与证据间可能会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只要仔细细致地讨论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发现的
但有时由于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