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年 12 月 17 日,鞍山百货公司、浑江乐器公司签订还本销售钢琴
合同约定: 浑江乐器公司供给鞍山百货公司聂耳牌、天池牌钢琴 47 台,每台售价 4350 元,交货地鞍山
每台钢琴由生产厂承担运费 100 元,5 年后每台钢琴由生产厂向购琴人返本 4000 元
此合同 由工商行办事处担保,并附银行还本销售信誉卡一张
合同签订后 ,鞍山百货公司又向生产厂 追加订货 11 台钢琴,其中按 4350 元定货 7 台,按 4250 元定货 1 台,按 4200 元定货1 台,按 4150 兀定货 2 台
1989 年 12 月至 1990 年 7 月,鞍山百货公司出车前往浑江乐器公司提走钢琴 58 台,总货 款为 251650 元
生产厂按合同约定,每台钢琴附有工商行办事处提供的还本销售信誉 卡一张 , 注明工商行办事处担保还本金额为 4000 元
钢琴销售期间,鞍山百货公司为生产厂垫付促销 广告费 4350 元,生产厂欠付运费 5800 元,共计 10150 元,折抵货款,鞍山百货公司 应给付浑江 乐器公司货款 241500 元
1990 年 1 月至 7 月,鞍山百货公司将 58 台钢琴全部售出,同时分 7 次给付浑江乐器公 司 货款 241500 元
至 1995 年钢琴售出 5 年后,生产厂未按约定向消费者还本 ,消费者54 人持 工商行办事处还本销售信誉卡要求鞍山百货公司还本
1995 年 1 月至 7 月,鞍山百货公司代 为向消费者还本 216000 元
为追索代付款,鞍山百货公司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起 诉 ,称: 我公司与被告浑江乐器公司签订 5 年还本销售钢琴合同,由被告工商行办事处担保
5年后, 被告浑江乐器公司未按约定还本 ,由我公司代为向消费者还本 232000 元,给我公司造成巨大 损失
请求被告浑江乐器公司立即给付代为还本款 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