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枪、涉爆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涉枪、涉爆案件作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一种,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1999 年我院(原六合县法院)审理的涉枪、涉爆案件是 1 件 4 人;20xx 年上升至 4 件 16 人;20xx年是 11 件 15 人;20xx 年是 4 件 4 人,从我院近四年来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情况看,虽然法律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一直很大,但该类案件却并未减少,而是呈稳步上升趋势
纵观我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犯罪主体主要是青少年,涉枪犯罪并不是他们唯一触犯的罪名
在涉枪类的犯罪中,涉枪犯罪并不是罪犯唯一触犯的罪名,通常情况下这类罪犯主要集中在青少年中,他们所触犯的另一类罪名也主要是集中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就我院 20xx 年审理的 9 件涉枪案件中有 4 件是为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而非法制造、买卖“”或持有枪支的,对于这类罪犯来说,非法制造、买卖或持有枪支只是为了 撑门面 、逞威风,好在其他的犯罪中更大胆些,更有利于其他犯罪的得逞
因此这一类犯罪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性本身就很大,法律对其处罚的力度也是较大的
我院在审理此类犯罪时也是考虑到这类罪犯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对他们的处刑以判处实刑为多,这也正符合了法律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严惩要求
二、涉枪类犯罪的另一类犯罪主体文化层次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且以农民居多
在涉枪类的犯罪中,另一类的犯罪主体基本上是农民,他们所触犯的罪名通常有非法私藏、持有枪支、弹药罪
20xx 年我院审理的 3 件涉枪案件均为此种类型的犯罪,犯罪主体均为农民,他们所非法私藏、持有的枪支多为多年前购买或父辈遗留下来的,在多次的清缴中没有上缴或是没有全部上缴
他们私藏、持有这些枪支目的只是为了平常打猎之用,并无它用途
正由于他们的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的了解少之又少,所以根本不知道持有枪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