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篇一 特别重大(I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广东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II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 个平均埋伏期内(6 天)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 1 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1 个平均埋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佛山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
4、霍乱在 1 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 周内发病 30 例以上,或波及包括佛山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两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含 50 例),或死亡 5 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