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干部权益维护调研报告事实上,工会主席在企业的双重身份,意味着与企业形成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和工会关系
这是两个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关系
工会主席作为公司员工,他与企业形成的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而作为工会主席,他与企业所形成的关系是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间的工会法律关系
作为公司普通员工,在实际劳动过程中与企业是隶属关系,是被管理和管理关系
而作为企业工会主席,与企业行政是平等关系,企业对工会主席没有行政管理权,只有平等协商、签订及履行集体合同并接受工会监督义务
工会主席角色决定了他应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这较易引起矛盾,企业很可能使用对员工的管理权了结与工会主席的矛盾和由此引发的纠纷
因此,必须对企业行政管理权加以制衡,才能保证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会法》就是向工会权利即职工集体劳动权利倾斜的法律,起着对企业权力制衡的作用
《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所以,企业若以《劳动法》规定为由解除或终止工会主席劳动合同时,应首先按《工会法》要求看其是否符合罢免工会干部身份的条件,在工会干部身份没有免除之前,企业无权解除和终止其劳动合同
制度创新:打破企业工会对行政的依附工会制度创新
如今,职工与企业日益分化为不同利益主体,特别在非公企业,工会自身先天不足,工会和企业的关系一开始就不对等,既不利于工会主席维护职工权益,也不利于其维护自身权益
对职工而言,成立工会实际意义在于由工会代表职工争取权益,而要实现这一点,工会在财务及人事的独立至关重要
可以从行业性工会、区域性工会角度进行结构性变革,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工会组织系统
从现实情况看,一些非公企业集中地区,已在探索这一模式
一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已在一些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