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主编的《燃气管道设施标识应用规范》,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规范统一编号为 DG/TJ08-2012-2007,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市燃气管理处负责解释。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 OO 七年三月二十日前言随着本市天然气的快速发展,本市燃气事业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燃气管网和各种设施在高速建设之中,城市其它项目的建设,立体化施工、打桩、开挖、定向穿越等施工给燃气管线的安全运行带来隐患。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成为燃气企业安全工作的重点。燃气管道新材料的应用,尤其是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应用,也给日后燃气管线的查找,追溯和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为了确保安全,规范燃气管道设施标识的标准化,充分发挥标识的警示作用。上海市燃气管理处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6)183 号文的精神,会同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等企业编写该规范。在编写过程中,编制小组参考了相关行业的标准,总结来目前燃气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基本要求和规定。本规范共分 8 章。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2、术语;3、管道路上标识;4、管道路面标识;5、川跨越管道标识;6、燃气设施标识;7、管道埋地标识;8、维护管理等内容。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上海市燃气管理处,(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路 579 号,邮编:200023)以使本规范逐步趋于完善。本规范主编、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如下:主编单位:上海市燃气管理处参编单位: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天燃气管网有限公司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天然气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殷建华徐仁宝陈超赵青梅刘军高玉珍郑海旭姜海龙颜达峰冯宝鹤刘永陈娟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 OO 七年三月1 总则1.0.1 为了规范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标识的设置,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结合上海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燃气企业在新建设、改建、扩建燃气管道及设施时相关标识的应用、安装、验收和日常维护。1.0.3 本规范提及的表示材料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1.0.4 燃气管道设施相关标识的应用、安装、验收和日常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燃气管道设施 gaspipelineandfacility包括输送燃气的管道;调压站(箱)、阀室、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