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量意外释放理论能量意外释放理论 由于管理失误引发的人的不安全状态及其相互作用,使不正常的或不希望的危险物质和能量释放,并转移于人体、设施,造成人员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事故可以通过减少能量和加强屏蔽来预防
人类在生产、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各种能量,如因某种原因失去控制,就会发生能量违反人的意愿而意外释放或逸出,使进行中的活动中止而发生事故,导致人员损害或财产损失
事故致因理论——能量意外释放理论 1961 年吉布森(Gibson )提出,事故是一种不正常的或不希望的能量释放,意外释放的各种形式的能量是构成损害的直接原因
因此,应该通过控制能量或控制能量载体(能量达及人体的媒介)来预防损害事故
在吉布森的讨论基础上,1966 年美国运输部安全局局长哈登(Haddon )完善了能量意外释放理论,提出“人受损害的原因只能是某种能量的转移”,并提出了能量逆流于人体造成损害的分类方法,将损害分为两类:第一类损害是由于施加了超过局部或全身性损伤阈值的能量引起的;第二类损害是由于影响了局部或全身性能量交换引起的,主要指中毒窒息和冻伤
能量在生产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人类利用能量作功以实现生产目的
人类为了利用能量作功,必须控制能量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能量受到种种约束和限制,根据人们的意志流动、转换和作功
假如由于某种原因,能量失去了控制,超越了人们设置的约束或限制而意外地逸出或释放,必定造成事故
假如失去控制的、意外释放的能量达及人体,并且能量的作用超过了人们的承受能力,人体必将受到损害
根据能量意外释放理论,损害事故原因是:①接触了超过机体组织(或结构)抵抗力的某种形式的过量的能量
②有机体与周围环境的正常能量交换受到了干扰(如窒息、淹溺等)
因而,各种形式的能量是构成损害的直接原因
同时,也常常通过控制能源,或控制达及人体媒介的能量载体来预防损害事故
机械能(动能和势能统称为机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