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全文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全文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巩固和进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 共同繁荣进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 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新疆自 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维护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 社会稳定, 反对民族分裂势力、 宗教极端势力、 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 是促进经济社会进展的基础, 是推动经济、 政治、 文化、 社会、 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维护国家统一, 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坚持依法治疆、 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第六条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 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 公民意识、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增强对伟大祖国、 中华民族、 中华文化、 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 相互信任、 相互欣赏, 制造各族群众共居、 共学、 共事、 共乐的社会环境, 加强交往沟通交融, 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建设团结和谐、 繁荣富裕、 文明进步、 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贡献力量。 第八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 政府全面负责、 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 各部门配合实施、 社会各界广泛参加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一) 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 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二) 讨论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进展规划,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 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 (三) 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 与经济社会进展各项工作相结合, 统一部署、 统一安排、 统一落实、 统一检查验收; (四) 开展民族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