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法律规范及表格1
《营业单位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法律规范
说明: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注:请认真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隶属单位(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单位名称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生产经营地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