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法定代表人: ,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 ;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王,男,汉族,出生于 xxxx 年 6 月 1 日,住区镇大明村三组,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因不服陕西省市区人民法院(xxxx)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区人民法院(xxxx)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原审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而本案中,原审法院不是审查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区人社伤险人决字 13 号认定工伤决定具体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汉区人社伤险人决字 13号认定工伤决定是否成立、合法、有效,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是审理认定上诉人是否与第三人成立劳动关系,这是民事审判权的职权所在
因此,原审法院实质上是用行政审判权强行解决劳动争议,这实属超越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本义;对行政审判庭而言,实属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属违宪行为
进而言之,原审判决,形式上冠名为行政判决书,实质上却是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实质上是上诉人与第三人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事实,而不是人社伤险人决字 13 号认定工伤决定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事实
可见,原审判决作出,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不足以证明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区人社伤险人决字 13 号认定工伤决定的合法性
二、原审判决作出,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1、被上诉人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没有充分的事实证据
既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人与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作出的认定第三人为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汉区人社伤险认决字【xxxx】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