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人员保障制度讨论体会而让我参加的目的是让我讲讲我市土地征用人员保障制度建立的历史过程
由于事先没告知内容,而我被派驻在新居民局后就没再从事这项工作,一下子系统的介绍还真说不出来,再说三言两语的也说不清这么长的历史过程
因此除了作简单的介绍外,就制订这样的政策谈了自己的看法
出台一个统合性的文件,统一所有历史遗留问题,想法是好的,但实际并不一定行得通
我市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基本上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1993 年前政府的征地政策是“谁征地谁安置”,征地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征地批文,对被征地村组的劳动力,按“土劳比例”在劳动部门的计划指标内办理招工手续,户口农转非
对年龄偏大无法进行招工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与本人及家属或村组织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
此外还有征地单位自办安置项目进行安置等办法
1994 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城市化进展的需要,征地数量逐年上升,土地被成片开发征用,征地单位已无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
特别像旧城改造,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等,其征地量大,而本身无安置岗位
市政府根据当时的征地矛盾,出台了《嘉兴市区土地征用工安置暂行规定》,规定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征地,由国土部门和征地单位一次性将征地安置费转入就业管理机构,被征地人员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
征地政策转为“政府统一征地,劳动部门统一管理”
当时的就业安置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安排工作岗位,企业招用一名土征工,可以得到 5 至 6 千元的安置补助费,以鼓舞用人单位的招工积极性;另一种是自谋职业,本人同意自谋职业的,经劳动部门同意,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一次性发给 4000 元补助费,并根据其在农村的劳动年限,为其缴纳最长不超过 2024 年的养老保险金,户口农转非
此外对于男年满 45 周岁,女年满 35 周岁以上的被征地人员,享受保养、退休待遇
未到退休年龄的,每月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