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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判决书普刑初字第1080号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判决书普刑初字第1080号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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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普刑初字第 1080 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扣押在案的淫秽光盘依法予以没收;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燕 代理审判员 戚润华 人民陪审员 蔡钰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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