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回收管理办法一、资金回收款项分类资金回收款项包括:合同内预付款、投料款、交货款、验收款及质保金等五类
二、资金回收总体原则根据“谁主管项目谁负责资金回收”的原则,分管领导为责任领导、项目经理(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经营办协助资金回收
三、资金回收款项预警等级划分 1、在合同规定时间 1 个月内收取的款项,属于正常清收范围,标示 C 级预警,由各项目资金回收责任人清收、经营办督导
2、超过合同规定收款时间 1 个月以上、3 个月以内,属于重点清收范围,标示 B 级预警,由各项目资金回收责任人清收、分管领导督导
3、超过合同规定收款时间 3 个月以上,属于非正常清收范围,标示 A 级预警,每月由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人员讨论制定清收计划和措施,指定专人负责资金回收
四、资金回收计划实施流程每月 28 日,由各项目部上报次月资金回收计划,经营办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于次月 1 日下发资金回收计划
每月资金回收计划应包含:合同名称、业主单位、合同金额、累计回收金额、本月计划回收金额、责任部门(项目部)、责任领导、资金回收直接责任人、经营配合人员
资金回收小组办公室负责登记每周资金回收情况并于每周一予以通报
资金回收考核统计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天 18 点止
资金回收责任人一经确定,各部门(项目部)应保持人员稳定
若有变动,务必书面告知资金回收小组办公室经批准后予以调整
五、资金回收汇报要求资金回收动态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汇报
定期汇报指资金回收直接责任人于每周二、周五下午 17 点前汇报资金回收动态情况;不定期汇报指资金回收动态若有变化,资金回收直接责任人应随时汇报最新动态
未按时汇报的,对资金回收责任人按 50 元/次予以罚款
六、资金回收奖惩措施 1、每月末资金回收统计结束后,次月 1 日各资金回收责任人将资金回收统计表上报资金回收小组办公室考核
如有特别原因,资金回收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