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特别家庭住院护理保险、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关停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等内容
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根据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分类保障,分级负担
区分不同人群,分类制定扶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落实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责任
(二)优化整合,统筹安排
整合项目内容,根据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推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转移支付资金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管理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市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纳因素法分配
省财政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考虑目标人群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