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矿厂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纪律,培育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员工队伍整素养和企业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选矿厂所有在职员工
第二节员工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出勤,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
第四条工作时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积极仔细,注重效率
第五条遵守公司纪律和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第六条遵守国家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爱护公司财产
第八条文明、诚信、团结、友善
第三节违反考勤纪律的处罚 第九条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每次罚款 50 元
三次以上(含三次)开除出选厂,停职辞退
第十条对旷工的处罚: (一)员工不得无故矿工,矿工一天,罚款 200 元; (二)员工无故矿工超过 5 天者,停职辞退
(三)如遇在岗员工请假,下一班必须替班,如若不服从安排,按矿工处理,一天罚款 200 元,情节严重者停职辞退
第十一条对虚假考勤和出具假病事假证明的直接责任人,第一次罚款 100 元;第二次罚款 500 元,第三次停职辞退
第十二条员工每月请假不得 4 天,同一岗位不能两人同时请假,如有特别情况请长假者需向领导申请批准
第四节违反岗位纪律的处罚 第十三条在上班期间若脱岗、串岗,一经发现,罚款 50 元,睡岗第一次罚款 100 元,第二次罚 300 元,第三次停职辞退
第十四条在厂员工不得酒后上岗、岗上饮酒,一经发现罚款500 元;第二次停职辞退
第十五条在厂员工不得喝酒闹事、打架斗殴、谩骂他人,拉帮结派、挑拨离间,破坏团结,如有违反,第一次罚款100 元,第二次罚款 200 元,第三次停职辞退
第十六条在厂员工必须讲究卫生,个人卫生及住房卫生不清洁者罚 20 元,岗位设备卫生不清洁者罚 30 元,班组区域卫生不清洁者罚 50 元并由当班人及班组成员共同清洁当班卫生
第十七条员工在工作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