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为迅速处置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一次造成重伤 11 人以上或死亡 1 人重伤 8 人以上或死亡 2 人重伤 5 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一次造成财产损失 6 万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二、组织领导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负责统一组织、监督和检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讨论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政府办,由县政府办负责人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主要任务是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领导组的各项决策、命令;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工作。为加强对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的领导,成立现场处置领导小组,由一名副县长任组长,事故发生地政府领导、事故车辆主管部门及公安、卫生、民政、交通、保险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现场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四个专业组:三、处置原则和要求(一)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接到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在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的同时,要在 1 小时内核实清楚情况并向县公安局报告,县公安局迅速报告县委、县政府。 (二)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接到县委、县政府的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处置工作。 (三)首先到达事故现场的部门,要在尽量保护现场的情况下,全力抢救伤员和财物,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及违法犯罪分子趁火打劫。 (四)县事故调查组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仔细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事故赔偿由相关保险公司及事故责任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处理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县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