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排查、整改、分级监控和管理生产作业中的各种隐患,以消除或控制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参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4〕134 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4〕133 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6 号)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 15 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其认定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24〕133 号)执行
第三条下属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下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
矿井(包括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下同)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以矿井为单位,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等工作,督促矿井落实整改隐患所需的人、财、物,及时消除隐患
矿井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对所属各矿井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重点监督、专项监察、定期督促的职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 第五条下属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
(一)、下属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应当定期组织由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
要定期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