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1995 年 5 月 15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 年 9月 7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 年 1 月 30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0 年 3 月 22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 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2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 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六条 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总社的英文全称是 All China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 ACFSMC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3 (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