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8 页编号: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 1 页 共 8 页论美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以 1975 年加利福尼亚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为核心杨立新 袁雪石上传时间:2003-12-31 千呼万唤的中国医疗事故改革方案终于在 2002 年 4 月 14 日获得通过
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已经正式实施
新《条例》结合理论讨论和实践经验,对医疗事故概念作出新的界定,使医疗事故的外延有了很大扩展,扩大了救济的范围,保障医疗机构过失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能够获得救济
但是,中国的医疗改革赔偿制度远远没有结束,《条例》仅仅是一个阶段性的改革办法
有鉴于此,本文结合在美国访问期间与美国侵权行为法专家和法官交流的情况和提供的素材作为基础,试图介绍一下美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情况,以期对我国未来的医疗事故改革有所裨益
与中国不同,美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有比较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和比较发达的医疗保险体系相配套
然而,美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即使在今天,美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
在美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中必须提到的就是 1975 年加利福尼亚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MICRA)
美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也就是围绕着加利福尼亚州的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为契机而开展的
现在美国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律改革正处在关键的时刻
一、美国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困境 (一)无限制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诉讼的弊端 在美国,人所共知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赔偿数额是极高的
在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中分为一般性赔偿和特殊性赔偿
一般的损害赔偿是指事故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疼痛损失的赔偿,对身体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的赔偿
特殊的损害赔偿是指医疗费的损失赔偿、财产的损